http://www.020h.com/gwm/tk300/ http://www.020h.com/gwm/tk300/ 原标题:银保监会为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打分评级”!最差结果或限制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来源:国际金融报 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升级! 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下称《办法》),自即日起开始实施。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办法》指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但不包含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省联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 为解决消保领域新问题,体现监管新思路,消保监管评价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5项基本+1项调减要素 据《办法》介绍,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情况,权重为10%; “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机构消保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保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员工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权重为25%; “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机构日常经营中对消保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权重为30%; “教育宣传”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和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权重为10%; “纠纷化解”主要评价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权重为25%; “监督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消保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得分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严重者可限制开办新业务 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根据最终总体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等级数字越大表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消保监管评价总体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一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工作存在一定不足,需予以改进。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二级A,80分(含)至85分为二级B,75分(含)至80分为二级C。 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体制机制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三级A,65分(含)至70分为三级B,60分(含)至65分为三级C。 60分以下为四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必须立即全面检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对评价结果为四级的机构,可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张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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