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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了!男子拍摄2少女穿内衣裤做不雅动作,法官轻判:遮住脸了

2021-06-06 发布于 蓝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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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林姓男子邀2名未成年少女拍摄只穿着内衣、内裤并互摸的照片,被控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罪;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依「引诱拍摄」、「散布」猥亵讯号2罪名判林有期徒刑1年6月、3月,均缓刑3年,提供100小时义务劳务,接受法治教育2场次。可上诉。

  

  判决认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中的「引诱少年拍摄猥亵电子讯号罪」,其法定刑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犯罪者动机不一,所造成危害的程度也不一样,一律以重刑治罪,刑度过重,适用刑法减刑规定。

  法官认为,林姓男子利用与2名少女的互动,满足业余摄影的爱好,顺势引诱、邀约2名少女拍摄猥亵照片,拍摄时,刻意略去2名少女的脸孔,且2名少女非全身赤裸,林的恶性与性削剥其他犯罪态样有别,因而轻判。

  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指控,林姓男子2019年时透过脸书结识14岁、15岁的2名少女,去年5、6月与她们联系,出价1500元要求她们拍摄「大尺度」的照片。

  去年6月12日晚间,林在个人摄影棚拍下2名少女仅穿着内衣、内裤及长袜并且刻意显弄胸部或下体、相互抚摸的猥亵照共196张。

  于拍完大量猥亵照片后,林随即以手机上网,将其中1张2名少女相互抚摸胸部的猥亵照片,张贴在脸书的个人页面,少女及少女家属发现后提告,台北市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将林移送,检察官侦查,林被诉。

  判决书指出,林犯后坦承犯行,与2名少女和解,他引诱少女拍摄猥亵照,戕害少女身心发展,也败坏社会善良风气,不过,林赔偿少女损害、履行赔付,有悔意又无刑事犯罪前科,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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