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局代开个人劳务发票时,现行规定是税费按个人劳务所得的预扣税率计算由付款方先行代扣代缴,税局不再进行预征,在年度个税清算时再并入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后多退少补,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提供方会对付款方不信任,认为付款方代扣的个税不一定会按时申报代缴,事实也的确有这种情况存在,更有甚者,抱有侥幸心理,偷漏此税,那什么不在代开发票的开票环节就由税务局直接预扣呢,这样即能保证税费立时进入国库,又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解答: 1、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费的支付方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税务局。 2、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同类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以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现实中,可能有部分人一个月中会去税务局代开几次发票。如果分次征收,可能跟累计后预扣预缴的金额不一致,反而造成与税法规定不符。 匠通3、现在讲究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税务局当然需要带头执行税法规定,不能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保姆式”或“婆婆式”的管理,只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做好自己的职责就可以了,不能超越法定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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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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