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账户
蓝海新闻网

自媒体资讯干货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立即登录

如尚未注册?

加入我们
  • 客服电话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400-000-0000

    电子邮件

    xjubao@163.com
  • APP下载

    蓝海新闻网APP

    随时随地掌握行业动态

  •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蓝海新闻网公众号

蓝海新闻网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律师解读

2021-05-08 发布于 蓝海新闻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律师解读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概念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2条第2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处罚量刑标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版权声明:

本文链接地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律师解读,http://www.dqlawyer.com/wenda-jingji/171.html,转载注明出处。


1

鲜花
1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

请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相关阅读

  • 蓝海新闻网
    1970-01-01
  • 蓝海新闻网
    1970-01-01
  • 蓝海新闻网
    1970-01-01
  • 蓝海新闻网
    1970-01-01
  • 蓝海新闻网
    1970-01-01
  • 蓝海新闻网
    1970-01-01
蓝海新闻网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们Get最新资讯

相关分类
热点推荐
关注我们
蓝海新闻网与您同行

客服电话:400-000-0000

客服邮箱:xjubao@163.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蓝海新闻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蓝海新闻网 X1.0@ 2015-2020